最高法院:原告仅提交图纸未指明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不得以原告仅提交图纸未列明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为由驳回起诉,应当继续审理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发布。本文重点聚焦该摘要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逐一梳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1、2020年8月18日,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以下简称“四十五所”)起诉顾海洋、古枫、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硅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由杭州中院一审立案审查。
2、2021年6月10日和2021年9月26日,杭州中院分别组织第一次庭前会议和第二次庭前会议,要求四十五所明确技术信息内容。四十五所提交了技术图纸,但未指明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
3、2021年9月30日和2021年10月5日,四十五所向杭州中院法院提交两次新的技术图纸。杭州中院两次释明图纸仅是技术秘密的载体并要求四十五所明确技术秘密内容,四十五所仍未明确。
4、2021年10月12日、13日,杭州中院组织第三次庭前会议,四十五所仍未提交图纸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内容。
5、2021年10月18日,杭州中院认为四十五所未明确其所主张权利的客观内容,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四十五所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1、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明确秘点内容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权利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作为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这是法律对原告明确秘点内容时间的最后期限要求。
2、关于权利人保护秘点内容的选择。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因此,原告如果仅提交图纸并且回复法庭主张的秘点内容就是技术图纸上的秘点内容时,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仅依据图纸是否可以确定原告主张保护的秘点内容。最高法院认为,技术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
4、关于原告仅提交图纸未明确指明秘点内容是否应驳回其起诉。最高法院认为,杭州中院以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四十五所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杭州中院应在四十五所主张基础上,继续审理本案。
案例来源:
《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与顾海洋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第一,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张保护的秘点内容直接关系着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以及被告的答辩权利。权利人作为原告,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法庭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否则,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主张权利内容不清楚、诉讼请求不清楚,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在起诉前就协助委托人确定主张保护的秘点内容,这是商业秘密案件中代理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秘点内容的选择和确定,直接关乎之后该信息是否会被司法鉴定为非公知信息和同一性信息,如果这项工作没做好,极有可能导致败诉。
第三,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向法庭清楚释明主张秘点的内容,而不是仅向法庭提交秘点载体。因为秘点载体只是证明秘点内容存在并且真实的证据,不代表可以免除原告律师释明具体秘点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杭州中院多次要求原告代理律师明确秘点内容,但原告代理律师均未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内容。如果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要求时向法庭明确秘点的具体内容,杭州中院也就不会以此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最高法院二审裁定杭州中院继续审理,但是却大大拖延了案件的审查时间,对委托人而言也是一种损失。
第四,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回复法庭图纸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图纸的哪些内容、技术环节、步骤、数据等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该技术秘密的具体构成、具体理由,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而不是将这项原本属于原告律师的工作交给法官。
最后,李营营律师提示大家: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的进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