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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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4 05:55

    一、议会简史

    议会是黎巴嫩的立法机构,成立于1920年9月,最初名为行政委员会,设17个议席。1925年5月24日更名为代表委员会,设30个议席。1928年11月18日正式更名为议会,当时每届议会议席数目均不相同,部分议席通过选举产生,另一部分则通过任命产生。

    1943年黎独立至今共经历13届议会。其中于1972年5月产生的第九届议会由于内战爆发不能及时换届,任期延续到1992年10月,历时20余年,是黎历史上任期最长的一届议会。1992年10月,第十届议会即内战后的第一届议会经选举产生,议席扩充至128席,此后的几届议会均维持这一席位数。

    二、议会地位

    黎是议会代议制民主共和国,其政治制度建立在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相互合作的原则基础上。议会根据宪法规定选举共和国总统、提名内阁总理,并对政府行使监督权。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议员通过全民普选产生。新一届议会的选举应在当届议会任期届满前60天内举行。

    (一)选民资格

    年龄在18岁以上的拥有黎国籍的公民均有投票权。但犯有以下罪行的黎公民在恢复其权力之前不得行使投票权:被剥夺民事权利的人;被永久禁止担任公职的人;因刑事罪名被判刑的人;因偷窃、诈骗、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作伪证、强奸、恐吓、造假及种植毒品等相关罪行获刑的人。

    外国公民加入黎国籍10年后才有权投票。但外国妇女因嫁给黎公民而获得黎国籍的情况不在此列。

    各级现役军警、安全人员和海关官员均不参加投票。

    (二)候选人资格

    所有年满25周岁的黎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候选人首先必须符合选民资格。外国公民加入黎国籍10年后才能参选议员。

    各级现役军警、安全人员和海关官员不能参选议员,退役军人和大选举行前6个月已辞职的军人可以参选。

    以下人员可在特定情况下参选:各级法官不得参选,除非在大选前递交辞呈,并确实停止其司法工作;国家一、二级公务员、国有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选,除非在大选前至少6个月递交辞呈,并确实停止公职;各省、市、县的一、二把手不得参选,除非在大选前至少两年递交辞呈,并确实停止公职。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

    有意竞选的黎公民须向内政部提交一份有本人签名并经公证的竞选声明,声明中须包含候选人全名、竞选的席位和选区等信息。同时须提供无犯罪证明、200万黎镑的竞选税缴纳证明、600万黎镑的竞选保证金缴纳证明和在银行开设竞选资金账户的声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可在任何选区参选议员,但不得同时参加两个选区的选举。

    (四)选举规定

    1.黎巴嫩议会共有128个议席,按教派人口比例分配,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由选民直选产生。各个教派的议席分配情况如下:天主教马龙派34席,希腊东正教派14席,希腊天主教派8席,亚美尼亚东正教派5席,亚美尼亚天主教派1席,新教教派1席,天主教少数教派1席;伊斯兰教逊尼派27席,什叶派27席,德鲁兹派8席,阿拉维派2席。

    2.候选人须提前至少60天宣布参选;

    3.候选人须提前至少60天按要求将参选声明和有关材料递交内政部,内政部应在五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候选人的材料,如不接受须说明理由;如未能在五天内给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该候选人参选;

    4.如提名期限截止后某些席位无人竞选,则将提名期限延长7天;如果期限截止后某些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参选,则认为该候选人胜选,直接进入议会;

    5.候选人如要求退选,须在大选开始前至少45天向内政部递交经过公证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可退回一半的保证金;

    6.提名期限截止后,内政部应立即公布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7.议员可连选连任。

    (五)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负责大选的主要机构,直接向内政部长负责。该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不得由议员、内阁阁员和国家一级、二级公务员兼任。由最高法律委员会推荐的1名退休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由国家协商会议推荐的一名退休法官任委员会副主席;由贝鲁特、的黎波里律师协会推荐的2名前主席任委员会委员;两名新闻领域专家和3名选举事务专家任委员。委员会的任期从内阁签署任命状之日开始,至大选后6个月结束。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监督候选人、媒体在大选期间的行为;监督选举开支;在大选结束后一个月内核查各派上交的选举经费报告;向内政部长提交选举委员会工作报告,并由内政部长上报总统、议长和总理。

    (六)选举种类

    黎的选举主要有三种,议会选举、地方市政议会选举和补选。

    四、议会职权

    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监督权、选举权和预算审批权。

    (一)立法权

    制定和通过法律法规是议会最主要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未经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得付诸实施。议案主要由内阁移交议会或由议员向议会提出。议案提出后,由议长交由议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并由该委员会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报告供讨论。议会有权增删或否决议案。

    (二)监督权

    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是议会的基本工作之一。议会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议会主要通过书面问询、质询、议会全会讨论、通过不信任案和组建议会调查委员会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三)选举权

    1.每一届新议会都会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2.每年10月会期开始后都会选举常设委员会成员;

    3.根据宪法规定选举共和国总统;

    4.选举部分专门机构的成员,如选举宪法委员会的半数成员、国家视听媒体委员会的半数成员,另外一半成员由内阁任命。

    (四)预算审批权

    每年9月,内阁将预算案提交议会,由议会财政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该委员会向议会全会提交研究报告供议会全会讨论。全会逐条表决通过预算案后,提交总统签署生效。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长

    (二)议会办公室:

    由主任、副主任、2名秘书和3名督察组成,议长担任主任,副议长担任副主任。

    根据议会规定,每届新议会产生后的15天内,由年龄最长的议员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议长和副议长。办公室成员不得兼任内阁职务。

    议长主持议会会议,行使议会内部章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宪法、法律和内部章程的各项条款,对外代表议会。议会办公室负责安排议会会议、投票、唱票和宣布计票结果;安排和公布每次会议的议程;向议员分发议程所需有关文件草案;安排和执行议会的年度预算。

    (三)议会常设委员会:议会每年10月的例会都会对各个常设委员会进行改选,每个议员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主要有以下常设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17名委员);行政与公正委员会(17名委员);外交与侨民事务委员会(17名委员);公共工程、运输、能源与水利委员会(17名委员);教育、高教和文化委员会(12名委员);公共卫生、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12名委员);国防、内政与城镇事务委员会(17名委员);移民事务委员会(12名委员);农业和旅游委员会(12名委员);环境委员会(12名委员);国民经济、工商业及规划委员会(12名委员);新闻与电信委员会(12名委员);青年与体育委员会(12名委员);人权委员会(12名委员);妇女儿童事务委员会 (12名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9名委员)。每名议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委员会的工作。议长、副议长和内阁成员不能参与上述委员会的工作。

    黎议会目前仅设一院,是一院制议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会议分为例会、特别会议和秘密会议三种:

    (一)例会: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于3月15日后的第一个周二开始,至5月底结束;第二次例会于10月15日后的第一个周二开始,至同年年底结束。

    (二)特别会议:共和国总统商总理同意后可召集议会特别会议;总统亦可应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三)秘密会议:议会会议一般为公开举行,但应政府或5名以上议员的请求,可举行秘密会议,参加秘密会议的议员需决定秘密会议中讨论的议案是否应在公开会议上继续讨论。

    涉及投票的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半数,讨论式的会议没有法定人数要求。议会的决议以多数表决通过,如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则该议案未获通过。一般性议案的表决采取起坐或唱名方式进行,事关选举的议程采取不记名投票。

    如涉及修改宪法、选举或弹劾总统等重大议题,出席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三分之二多数。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员提出议案后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相关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议会大会讨论。对法律草案表决时,先通过举手方式逐款表决,之后以唱名方式整体表决通过。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的权力

    1.议员有权询问或质询政府或内阁阁员,在例会和特别会议期间有权提出针对部长的不信任案。

    2.议员享有刑事豁免权。在任期内所发表的意见和主张不受法律追究。未经议会允许,不得在议会会期内因刑事案件起诉或逮捕议员,但在犯罪现场被捕的情况除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不得取消任何议员的资格。

    3.议员可以担任部长职务。

    4.议员有权参加所有议会专门委员会的讨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

    5.议员有权在议会全会上发言。议员在会前可通过注册要求发言,未注册的议员应在所有注册议员发言后发言。

    6.议员有权通过议长向议会提交法案或法案修正案,在向议长提出书面申请后有权收回本人提出的法案。

    7.议员有权书面提出辞职。

    (二)议员的义务

    议员有出席议会例会和紧急会议的义务。一次会期期间,未经许可不得缺席两次以上的会议。

    九、议会党团

    黎巴嫩议会主要包括以下党团:未来阵线党团、忠诚抵抗党团、发展与解放党团、叙利亚民族社会党党团、黎巴嫩力量党团、自由国民阵线党团、亚美尼亚议员团、人民集团党团、民主会议党团、的黎波里党团、长枪党党团,阿拉伯社会复兴党党团、民主革新运动党团、左翼民主党团和部分独立议员。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研究与信息局:负责为议会的立法、监督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对外交往情况:黎议会积极参加各种地区、国际议会联盟的会议。2008年,黎巴嫩议会代表团累计参加22次国际、地区议会会议。

    (二)议会外事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是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之一,委员会成员17人。

    外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据议会授权,对政府制定的各项对外方针政策进行讨论、评估、审议和监督;不定期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就外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并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对重大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对南黎问题、黎叙同步同以色列谈判、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等涉及黎切身利益的问题经常性地表明立场;与外国议会外委会开展交流。

    (三)议会友好小组:黎议会共有60个友好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