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高度互联的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一直被人们所诟病。近日,陆续有媒体报道,安徽、河北等多地政府和高校官网存在泄露公民隐私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甚至居民的疾病信息等都被完整地晒在网上,供人随意浏览下载。那么,“信息公开”为何变成“隐私公开”?如何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专业、规范的保护呢?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网存在泄露居民隐私的情况。如合肥市某街道办发布的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公开了居民住址、电话、病情信息等;安徽铜陵市某社区在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孕前优生检查人员名单中,披露了23对夫妻的姓名及检查日期;长春两所高校在公示中,泄露了职工及贫困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些由政府部门或高校主动公开的资料在互联网上均可长期反复查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引发公众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认为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集体“裸奔”。
记者:你有没有就是担心过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问题?
市民:有。
记者: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你比较有担忧。
市民:(银行)贷款的那方面,泄露(个人信息)了已经。
记者:已经泄露了呀?是怎样的情况呢?
市民:怎样的情况?每天就是短信轰炸的那种。二三十条短信、验证码、就是这些信息。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江西卫视新闻”市民:有一些人通过那个买东西,然后你没撕自己的那个信息,就会通过电话,就说你是不是谁谁谁,然后我是什么什么什么,然后就进行那个(电话骚扰)。我之前就有遇到过,在我家那边的时候。
市民:我肯定会有担忧的啊,因为这些都是属于私人信息的呀,比方说现在有一些街头的扫二维码。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大规模窃取、收集、贩卖,已成各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温床,而这些报道中提及的个人隐私泄露,并非黑客和内部人员贩售牟利,而是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这更让人们震惊。
市民:按道理来说是没有什么的,但是现在因为有很多居心叵测的人,他会利用这个信息公开去做坏事。
市民:我觉得是不应该泄露出来,这个毕竟是学生的隐私,很多学生,就是如果家里是贫困的,有些人是不愿意说出来的,像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应该,我觉得应该要打上一个马赛克什么的。
市民:这也太人肉搜索了吧,太侵犯隐私了吧,你公布名字也就算了,你把我家庭住址呀什么也公布出来,这不太合理。市民:我觉得这其实好正常,其实我们的信息已经很公开很透明化了,也有很多机构去卖我们的信息呀。比如说你公示的东西要面对特定的某些人群,而不是公开大家都可以看到的。
媒体报道后,各涉事方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多表示并非刻意泄露,并且陆续整改,撤回相关信息。毫无疑问,政府信息、高校发布向社会公开是好事,但是,粗暴式的信息公开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却不可小觑。那么,“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的原因,仅仅是“无心之举”这么简单吗?
诚然,在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的诸多环节,在信息游走的链条上,不管别有用心还是无心之失,实在是有太多泄露的可能。一边是有关方面务求精准到位,杜绝冒领虚支的合法信息收集,这就要求公民的个人信息尽可能全地被集纳;另一边,是持有这些信息的机构、单位并未尽到保护个人隐私的职责。除了出于牟利动机,主动出卖这些信息之外,更普遍的则是,不正确使用过程中的泄露。这样的矛盾,使得当下的信息公开面临种种困境。
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教授 罗书俊:我个人觉得的话,如果是是我无心之举,他仅仅是一种托词,他更多地展现的是这种对于工作上的懈怠,或者说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基本的尊重。律师 王新民:出现这种情况,无非就是两种原因,一种是法制观念比较淡漠,那么对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另一个方面来讲,也可能是工作责任心不强,那么纯属一个操作失误,各种可能性都存在。无论哪种可能性,这种情况出现,都是不正常的,都是要及时予以纠正的。
其实,保护个人隐私,可能只需要小小的举动。
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教授 罗书俊:因为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更人性化、更合理的方式来平衡这种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很简单的,我们只公开与公开事项相关的核心信息,我们也可以以一定的方式来隐藏他的身份信息,或者说是银行卡号的几位数字,还有我们也可以以疾病的类别来替代具体的疾病信息等等这样的方式。
近年来,保护公民隐私权已写入法律,但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如何界定与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不仅缺乏广泛社会共识,也没有可操作的规程。因此,当政务公开、高校公示等涉及到个人信息时,就成为“凭感觉”把握的模糊地带。
律师 王新民:像这个公民信息、公民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这个在《民法总则》,就是最近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就是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在公民隐私的保护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国政府、高校对隐私的保护,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起到表率作用,但是从这个案例来讲,他这个做得不是很好,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它也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公开,这显然是一个侵权行为了。那么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方说赔偿责任,那么给公民造成的其它的影响,那么还要进行消除影响,那么所在单位对这个行为还要进行积极处分。一直以来,行政部门都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最多、最全面的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近10年,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深入人心。但尺度问题需要牢牢把握。
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教授 罗书俊:如何更好地处理政务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呢,第一个方面,我们要强调这种制度规范,真正地做到依法公开和依法保密,我们要明确哪些是需要公开的事项,哪些是可以不公开的事项,同时我们也要明确说,这些事情在多大的范围内来公开,(公开)完了之后,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公开之后的信息保密问题,谁公开谁保密,信息泄露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
当信息公开遇上隐私保护,除了加强监督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建章立制,同时,还要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防范隐私泄露的屏蔽网。
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教授 罗书俊:我们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业务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这种工作流程,比如说我们要确定它的公开的形式,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它到底应该是采用组织传播的形式,在组织内部来进行公开呢,还是采用传统媒体的形式,还是采用我们所说的网络平台,或者说是社交媒体的形式来进行公示,第二个话呢,我们要确立它的这种时限,就说任何一个信息的公开都应该是有时限的,第三个话呢,我们也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这种监督,它到底公开得合理不合理,以及方式上、流程上有没有其它的什么问题的存在,应该提供一个信息公开的保护机制。
随着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信息保护必定还会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过去的教训启发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裸奔”。具体而言,不妨对包括高校在内涉及众人事务的单位、机构官网进行普遍性地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长远看,则应设法厘清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做到既要推动公开透明,又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我们看来,这二者并不矛盾,关键是要提高意识,主动作为,避免“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原题为《“信息公开”为何变成“隐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