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积电9成IP全靠它!商业秘密需要力道更大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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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58

(文/Oliver),近日,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台积电法务长方淑华接受台媒《远见杂志》专访时表示,中国大陆整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已经有所提升。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着企业的竞争力。业内人士表示,商业秘密不仅包含了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就连机台摆放的方式、人员薪资也都是商业秘密。

据方淑华透露,台积电每年研发经费超过800亿新台币(约合181.6亿人民币),产生非常多的IP。而这些IP中,超过90%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只有不到10%是通过专利的方式来保护。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对于企业IP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大陆而言,方淑华表示,2017年大陆各界都认为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可。但随着与外界交流,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在需求愈发强烈,大陆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开始变得更加明确。

4月23日,全国人大会议正式通过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中国自1997颁布该法后,继2017年首度修法后的第二次修法。修法后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过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仅限定为技术、商业信息,但修法后定义变得更为宽泛,不限定在上述两层面。

其次,针对网络黑客攻击频频发生,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电子侵入”、超过自身权限获取信息,也算盗用商业秘密。

第三,过去仅处罚违反保密协议获取商业秘密,但修订后规定,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具有法定义务者(例如公司管理层),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过去中国大陆商业秘密的赔偿金额通常很低,如今不仅有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的一到五倍),还有法定赔偿(人民币300至500万元,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五,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而被告应当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在过去,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在其他地方都找不到,而且对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才行,举证非常困难。

在此前于厦门举办的2019集微半导体峰会上,集微网创始人王艳辉曾指出:“半导体行业发展迅猛,创新集成度高,知识产权是半导体发展最重要的创新要素之一。”

在中国大陆集成电路产业高速发展的阶段,一些企业、投资者(包括非法人组织)经常通过挖技术人才(团队)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或技术成果,以期实现迅速获利和“崛起”的目的,这种病态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是中国大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需增长的原因之一。

有一些技术人员,无论有没有签过保密协议,在离职后都会想尽办法下载和保存以后可能用到的秘密技术文件。

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仅仅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吗?更多还是因为非法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不够重,所能够追究的责任人不具体,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犯罪成本很低。

另外,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新公司、以及新公司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在这条畸形的利益链面前,非法披露或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的惩罚,根本不值一提。

因此,只有继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另立专法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够建立一个健康、合法的商业环境,和降低引进人才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