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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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2:5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4〕53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依法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健全完善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秩序和群众生活造成的冲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名称术语

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形。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社会稳定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重要商品,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

本预案所称重要民生商品,是指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米袋子”、“菜篮子”商品,包括粮油、肉类、基本蔬菜、鸡蛋、水果、牛奶,以及其他价格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民生商品。

本预案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所称县,指县(区)及县级市。

1.3适用范围及预警级别

1.3.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

1.3.2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程度、波及范围,由低到高将价格异常波动划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1.3.2.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动的幅度较小,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形。

1.3.2.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明显波动,价格波动的商品品种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在多个市(州)区域内发生,但商品品种较少。群众的消费预期心理发生变化,市场秩序、群众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可能加剧扩大的情形。

1.3.3.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全省较大范围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急剧波动,商品供求矛盾加剧,群众争购行为频现,造成市场秩序紧张,价格违法行为多发,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

1.4工作原则

1.4.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1.4.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疏导与监管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实施价格应急调控。

1.4.3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工作。当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省内个别市(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省范围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1.4.4部门分工和联动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实行信息共享、工作互动、齐抓共管、综合处置。

1.4.5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临时调控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实施。

1.5工作制度

1.5.1指挥协调制度。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1.5.2监测预警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制定应急监测商品(服务)目录,明确监测频次。根据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价格预警。

1.5.3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实行不同的应急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专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值班,工作时间以外保持电话畅通;较大、重大状态下,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其他人员要保持电话畅通,所有指令、工作任务和要求能够迅速传达落实到位。

1.5.4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人员、报送渠道,确保监测数据、政策措施、工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

1.5.5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经济正常运行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并向国务院备案。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

1.5.6新闻宣传制度。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引导作用,及时通过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倡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引导消费预期。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启动、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对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2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粮食、统计调查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应急调控工作,维护经济秩序。

2.3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2.3.1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监测重点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成本、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负责判断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开展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

2.3.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生产、投放储备、促进流通、加强监管、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配置应急资源,研究价格异常波动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2.3.3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组织新闻发布、信息报告。

2.3.4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部门工作职责

2.4.1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制定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临时政策措施,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特许商品,限制性经营商品或非法支付结算相关犯罪行为,严打价格异常应急响应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2商务、工信、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产量,组织及时投放储备商品,组织协调与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并做好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储备商品,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4.3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粮油市场日常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在粮食应急状态下,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做好储备粮油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市场平稳,价格稳定。

2.4.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应急商品调运方案,负责协调做好运输保障,组织应急物资运输,并在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重点运输通道畅通和重点运输枢纽运输畅通。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2.4.5财政部门根据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有关商品价格调控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保障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指导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4.6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4.7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统计、监测与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处置工作相关的数据,根据调查的价格信息,配合价格部门提出价格走势的预测,及时反馈价格调查资料,提出建议意见。

3.应急响应

3.1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市(州)、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调控措施,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分析价格走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2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外,各市(州)立即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起草、拟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应急监测、应急值班制度、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实施价格调控具体工作,相关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3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除采取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外,立即成立省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必要时通过省政府向中央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平抑市场价格。

3.4预案终止条件

当出现异常波动的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回落并保持基本稳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良好,经应急领导机构批准,适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终止执行。

4.保障措施

4.1资金保障

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2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完善常规与临时、实物与能力相结合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有效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同时根据需要进一步增加储备规模。

4.3信息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价格监测预警,承担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 12315 热线电话和全国 12315 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价格举报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4.4人力资源保障

各地要加强价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4.5社会动员保障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企业、基层组织、志愿者作用,增强价格应急状态下的基本保障能力。

4.6总结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报各地人民政府。

5.责任与奖罚

5.1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5.2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5.3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5.4.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的;

5.4.2瞒报、虚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5.4.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的;

5.4.4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4.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4.6对情报信息处理不当,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没有采取紧急措施的;

5.4.7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附 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预案实施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419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