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苑】自媒体时代,你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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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8:19

自媒体时代和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后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我们“隐秘的角落”?

民法典已经有了答案

我们身边总有很多只“眼睛”

一举一动都在被实时“监控”

即使是在私密的个人居所

也可能被不法分子“侵入”

关于“隐私”和“隐私权”

你知道多少?

哪些情形侵犯了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隐私权人明确同意外

下述情形属侵犯隐私权:

01

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生活安宁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如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均构成侵犯隐私权。

02

侵扰私密空间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构成侵犯隐私权。

03

侵害私密活动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04

侵害身体隐私

身体隐私是指不愿向他人公开的身体部位,尤其是性器官、有残疾的部位等。如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05

非法收集、处理他人的信息

私密信息可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及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上述信息,如进行非法收集、处理,属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如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单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在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应该享有的权益。

作为普通老百姓,应在日常生活尤其是网络活动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重要个人信息等;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可以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普通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可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精神抚慰金等);如与信息处理者存在合同关系,也可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