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无小事,守护群众身边的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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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5:01

保密工作无小事

守护群众身边的安全红线

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希望。从近年来失泄密案件分析中发现,保密意识淡薄、保密常识欠缺、保密制度执行不严是导致年轻干部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主要原因,值得反思与警醒。

01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1

州市某局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李某某违规将1份秘密级文件交给借调人员朱某某,用以文稿起草中参考。朱某某违规用手机拍摄其中2页,并存储在手机中。同年底,朱某某将文件图片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供其他同事参阅,造成严重泄密事件。

典型案例2

某省属高校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莫某某到省外出差期间,违规复印涉密合同。回校后,莫某某将2份涉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某学院教师汤某某,汤某某让学生用手机APP扫描该涉密合同复印件,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中。此后,汤某某、莫某某与该校其他人员、省外某公司人员之间多次通过微信转发含有该涉密合同的PDF文档。案件发生后,汤某某分别受到处分。

典型案例3

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前往上级部门领取了 1 份秘密级文件。该行领导林某考虑到春节后马上要报送材料,便要求刘某某将该涉密文件拍照以微信方式发给她。林某收到文件后,又要求刘某某将涉密文件微信发给同事尤某某。此后,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图片通过微信传至平板电脑,为向朋友表明自己加班无法赴约聚餐,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其中一页发至好友微信群。事后,尤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林某、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该银行在全市被通报批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保守机密就是保护党和国家的基本安全,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安全,无论何种身份,这都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以上简单的保密工作典型案例,也在警示着我们:国家工作人员及全体公民要安全使用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严禁在微信聊天、微信群、朋友圈及其他社交媒体上传输、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使用手机应用、微信小程序等对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者图文语音识别,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