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进军营 法治维权润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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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9:52

“军地普法,法律义诊,形式新颖,作用明显。”

4月12日上午,在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保密宣传月来临之际,房山法院刑庭携手北京高院“京法巡回讲堂”、房山法院“普法巴士”走进91395部队,为100余名官兵开展“保密宣传进军营 法治维权润军心”主题系列普法活动。

此次活动是常态化推进军地法治共建协议和“普法驿站”工作的重要举措。早在去年3月,房山法院与91395部队签署了《军地法治共建协议书》,并为该部队挂牌“普法驿站”站牌,这为双方长期开展普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良好的开端。

此次活动中,刑庭法官助理贺明星为官兵们开展了保密法知识讲座。

以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为主题,贺明星分别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内容讲起,介绍保密行为准则、间谍行为、保密措施等,解读《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条。

同时,结合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等典型案例,贺明星讲解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泄密的严重后果,引导全体官兵深入学习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进一步增强了官兵们的保密意识。

讲座后,刑庭法官助理贺明星、由继刚为部队官兵们开展“法律义诊”活动,接受官兵们的法律咨询,对官兵提出的故意伤害、民间借贷、危险驾驶等法律问题进行一对一讲解,详尽分析的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开展普法讲座和法律义诊活动是房山法院“滴灌式”精准普法的重要方式,是回应辖区单位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聚焦辖区群众司法需求,“零距离”开展“法律十进”工作,加强合作联动,充实普法内容、创新普法形式,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走进课堂,一起学习保密知识~

Q

什么是国家安全?

A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Q

什么是国家秘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Q

国家秘密包括哪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Q

军人必须遵守哪些保密守则?

A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文字 | 贺明星

摄影 | 吴卫娟

编辑 | 成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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