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审判工作秘密包括哪些内容?如果泄露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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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5:32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

9月29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中纪委发布的消息中特别提到,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那么,审判工作秘密包括哪些内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又将受到哪些处罚呢?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早在1989年,最高法、国家保密局曾共同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

一年后,最高法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针对泄密、失密的情况,特就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做出了七条规定,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案件宣判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等等。

2009年,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五个严禁”的第五条即为“严禁泄露审判秘密”。《处理办法》解释道,“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根据《法官法》,法官应当履行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义务。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法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违反则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奚晓明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只作为违纪处理,并未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澎湃新闻盘点此前发生的一些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典型案例,也多是进行纪律和行政处分。

2005年,湖南省高院通报称,益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李某在担任交警齐某滥用职权一案再审主审人期间,多次在自己家中、法院外等场所与齐某见面,并先后数次将打印好的审理报告交给齐某看;开庭审理前又亲笔书写了5个方面的辩护要点,通过中间人交给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齐某再审一案讨论后不久,李某将审委会维持原判的结论意见及谁不同意改判等情况透露给了齐母。

因李某行为已构成泄露审判秘密的违纪错误,益阳市中院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依程序免去李某的审判员职务。

2014年,湖南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网站发布《关于查处尹丰文的情况通报》。《通报》称,尹丰文泄露审判秘密,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等情况属实。

根据湖南省委政法委发布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尹丰文在担任金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主审法官期间,向金某某泄露案件审理的内部情况,为其介绍律师和商量如何花钱作无罪申诉。

后天元区人大常委会免去了尹丰文的天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天元区纪委、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尹丰文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