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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厦门市场监管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1995年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执法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以下是规定中的核心要点: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规定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相关的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数据等。
二、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规定列举了多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和行为,主要包括: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侵犯商业秘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与执法权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管辖。
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两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等。
五、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规定也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包括独立研发、通过反向工程分析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以及为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等依法向有关机构披露商业秘密等。
规定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并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原文:总局令第126号公布!(来源:厦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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