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发布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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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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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市场监管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该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核心内容概述

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执法管辖与法律责任,为经营者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了详细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重要信息阐述

一、明确商业秘密定义与构成要件

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数据等。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需满足在行为发生时,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指信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或竞争优势。

二、列举权利人应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进行区分管理;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等技术措施;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标记、分类、隔离、加密等管理;对相关电子设备采取限制使用、访问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销毁商业秘密载体等。

三、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规定禁止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详细列举了不正当手段的具体情形。同时,禁止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亦被禁止。

四、规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获得技术信息;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工作;基于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有关机构披露等。

五、明确执法与法律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管辖。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总局令第126号!(来源:云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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