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创新研究(第二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14 11:43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01.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充满智慧和凝聚力量的艺术。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无论是寻找切入点,还是把握着力点,乃至占领制高点,均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从事物发展规律和全球治理经验来看,基于治理理念展开研究,可以说是最佳的路径选择。因为理念是事物运行的灵魂,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有不同的治理理念,就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就有不同的发展动力、发展局面。

02. 理念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核心性、终极性、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等特点,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着事物运动的哲学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价值和根本宗旨等。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规律,破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难题,构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谋划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未来,必然首先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

03. 理念研究的是超越事物形体或者现象、决定事物运行与发展的根本规律。在治理体系中,理念虽然蒙着面纱,却担负着 “最终裁判者”的重要使命。理念所回答的是治理的 “应然性”问题,启示人们在流变的沙漠中找寻不变的绿洲。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生活犹如一张极大的挂毯,我们常常是从其反面来面对它,这使得它的外表看起来像由点和结编织起来的迷魂阵,大部分看起来是混乱不堪的。只有认清体现 “某种不变的本性”的理念,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及规律。

04. 理念既涉及世界观,也涉及方法论,其所解决的是思想力、领导力和创 造力的问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实践的升华,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在理论、纲领和规划中居于引领地位,具有统摄作用。如果说,体制是最大的机制,理念则是最深的法则。理念提供认知框架,引导认知方向。 研究理念,可以帮助人们培养更加深刻而透彻的思维方式,确立更加高远的价值目标,更好地追寻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激励人们不断追求卓越、实现超越。

05.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论回答的是为何治理、为谁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靠谁治理等根本问题。多年的治理实践启示我们,只有坚持科学的、现代的治理理念,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大风大浪面前不动摇。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需求是时代的呼唤,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目标是时代的梦想,实践是时代的旋律,只有将四者科学安排、有机结合,才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不断开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新局面。

06. 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人本治理、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分类治理、专业治理、责任治理、系统治理、效能治理、能动治理、动态治理、阳光治理、灵活治理、简约治理、审慎治理、智慧治理、全球治理、依法治理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独立与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普遍规律和特殊需求的认知程度,也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全局和未来的把握能力和水平。

07. 食品药品安全人本治理是指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根本目的的治理。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人本治理理念居于首位。这是因为人本治理理念解决的是 “为谁治理”这一根本问题,即回答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动力源和生命线是什么的根本问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回答好治理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确保治理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不走偏、不彷徨、不迷失。

08. 坚守人本治理理念,首先需要把握 “人”“本”的科学含义。“以人为本”所回答的不是本体论问题,而是价值论问题,即在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以人为本,强调将人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关注人的价值、需求和发展,强调对人的尊重、关怀和保护,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促进人的幸福为根本目标。按照价值论的逻辑,只有 “人”才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绝不能舍本逐末,更不能本末倒置。当然,这里的 “人”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广泛的,而不是狭隘的;是现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是生动的,而不是僵化的。这里的 “人”,就是 “人民”。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坚守着人民观、社会观和实践观。人民观体现着根基、社会观体现着胸怀、实践观体现着风尚。人民观永远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第一观。

09.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 必行之。”“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更加聚焦人民 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 “监管为民”“治理为民”的理念,始终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饱含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情感,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10.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属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维护安全和推动发展都要坚定不移。”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要围绕防风险、保安全来展开。没有安全的发展不是科学的发展、真正的发展、永恒的发展。没有发展的安全不是稳定的安全、持久的安全、坚实的安全。发展是安全的根基,没有发展就没有安全的物质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的基本支撑。发展必须是安全基础上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发展。科学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必须将安全与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保障。安全与发展只有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共同发力,安全才能有稳定的基础、坚实的保障和持续的进步。

11. 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安全与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是新时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要求。守底线保安全,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守底线保安全,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责主业。只有聚焦主责主业、扛起主责主业、深耕主责主业、抓牢主责主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才能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才能夯实根基、行稳致远。

12. 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科学把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开放性。公共利益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便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做出具体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仍难以穷尽,但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确定为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没有任何指向的抽象与空洞的描述。与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公共利益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需要从更高的层面去把握和驾驭。

1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二重性,两者之间既有和谐、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彻底的唯物论者 从不否认或排斥企业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正常的商业利益,而且在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时,监管部门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必须清醒地看到,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可能会使个别企业冲破法律和道德底线,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在市场经济出现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博弈问题几乎始终存在,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在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应当始终坚定不移地站在公共利益一边,毫不动摇地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不懈地做公众健康的守护神。

14. 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科学把握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在目标定位、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价值体现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两项职责,那么,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监管的天平在现实利益的羁绊下往往会发生倾斜,难以做到两全其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两者的职责可以在宏观层面衔接,但不应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出现混同与交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和手段、价值与工具,不可错位、不应错位、不能错位。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两者发展的终极目标相同,但实现路径和方法却不尽相同。以 “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监管部门与产业促进部门应当各安其位,各尽其力,相互促进,共筑合力。

15. 风险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石。21世纪以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最大的进步就是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丰富与发展。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风险治理理念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方向性和决定性的重大影响。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标志着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从经验治理到科学治理、从结果治理到过程治理、从危机治理到问题治理、从应对治理到预防治理、从被动治理到能动治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重大转变。

16. 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复杂化的 “风险社会”。有专家指出,在 “风险社会”中,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两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也有专家指出,现代风险正在深刻改变着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和发展模式,建立符合 “风险社会”需要的新型制度,已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当代中国正处于快速转型的时代,中国社会已属于超大规模的社会,这一鲜明特征决定了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任务比发达国家更复杂、更艰巨、更繁重。

17. 风险治理理念被称为国际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第一理念。从哲学的角度看,风险与安全两者对立统一,“自形质上观之,划然立于反对之两端;自精神上观之,纯然出于同体之一贯者。”“思辨的东西,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一个正确陈述的反面是错误的陈述,但是一个深刻真理的反面很可能是一个深刻的真理。”对立统一规律揭示,风险与安全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同构成事物存在和运动的状态。从与安全相对立的角度认知风险,有助于把握风险的真谛与要害;从与安全相统一的角度认知风险,有利于把握风险的精髓和本质。将安全与风险进行整体性、统一性、辩证性思考,有利于对风险进行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刻、更透彻的认知和控制。

18. 风险与安全都是多元的概念。应当从政治、科学、法治、经济、社会等多维度进行系统把握,避免仅从一个维度进行研判的单一性思维。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时代,要特别关注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社会性风险、频发性风险、次生性风险及舆情类风险等。

19. 风险与安全都是相对的概念。一般说来,风险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的组合。风险是从 “可能性”和 “严重性”两个维度对危害进行考量的。“可能性”是指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几率;“严重性”是指风险对预期目标的实现造成的损害程度。无论从科学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学的角度看,风险和安全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安全是风险与获益之间的数量关系、比例关系或者衡平关系,是对于潜在的使用者具有合适的风险获益平衡。“可容忍的风险”意味着存在一个为特定对象可接受或者可承受的 “阈值”,超出这个阈值,则被认为是 “不安全”。

20. 风险与安全都是动态的概念。从时间的维度看,人类社会对于安全与风险的认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不断进步而进步。昨日被认为是安 全的食品药品,今日则未必是安全的。从空间的维度看,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 室到医院,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往往是逐步增加的。食品药品生产链和供应链越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程度往往就越高。在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过程中,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必须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的动态治理。

21. 全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风险与责任的关系,即通过责任的全面落实来实现风险的全面防控。风险无处不在,责任无处不有。风险防控包括时间维度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与空间维度的全生命要素防控。

22.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属于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实现共治的 “领域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关系是由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从食品的生产到食品的消费,从药品的研制到药品的使用,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多链条、多体系,是由所有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共同承担责任,还是由各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或者是由其中一个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需要认真思考。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着一个基本前提—默示合同关系的存在,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默示合同关系,即产品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一般应当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安全与风险平衡的关系来配置。

2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安全的主管部门,其职责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方面。从横向看,主要是本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具体配置问题。横向配置的核心问题是统一监管还是多元监管。从纵向看,主要是同一监管体系内部上下级监管部门职责的具体划分问题。纵向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垂直管理还是分级管理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定位于综合管理部门,还是专业管理部门,这是一个基础性、原则性、根本性问题。这一定位取决于该国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律的认知水平和该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水准。

24. 从绝对的意义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相对的意义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策略和本质要求就是分类治理与分步实施,这是哲学的时空观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具体而鲜活的实践。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可就特定品种、特定环节、特定时段、特定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治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25.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经过从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到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整合性体制,再到一个部门为主的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对食品安全全程治理和统一监管有着丰富的探索和深刻的思考。全程治理是系统思维的具体体现。全程治理是对问题的全面把控,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对复杂问题 的精心梳理和深度剖析,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和方案。全程治理犹如编织一张严密的网,使每个节点紧密相连,无一疏漏。

26. 工业时代早期,食品药品治理体系的重点基本锁定在生产环节,其信条是:只要抓好生产这一关键环节,消费者就能得到有效的安全保障。然而,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各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疾病的相继爆发,彻底粉碎了人们这种朴素而天真的愿望。在应对食源性或者药源性疾病挑战的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食品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任何环节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都可能最终导致整个体系的崩溃。仅在最后阶段采用检验、下架、召回、退市等拒绝手段,是无法对消费者提供及时、充分、全面、有效的安全保障的,而且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经济效益原则。为此,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 新方法,即全生命周期管理法或者供应链管理法,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从生产环节尽可能向 “两端”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治理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将全程治理理念深深地嵌入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持续深化对全程治理的认识。

27. 在以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为基本特征的大时代,食品药品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的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属于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无论是单一部门负责,还是多部门负责,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分工,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需要,是科学监管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内部分工,还是外部分工,都需要强化彼此间的协同与支持,否则,监管就会出现断裂与空白。分工旨在提高专业化治理效能,协作旨在提高全局化治理水平。

28. 食品药品安全全程治理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的基本原则。无论从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的角度看,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可以有分段的监管体制,但绝不能有分段的监管思维。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大时代,强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分工与社会协作仍有其特殊的价值。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 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可能有所不同,但各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都应当胸怀全局、登高望远,乐于善于勇于在大格局下思考和谋划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在合作中拓宽视野、增长才干,在协同中发展事业、造福社会。

29. 全程控制与源头把关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系统保障和关键控制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药品安全全程治理的内涵不断丰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应当涵盖食品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全环节、全链条,且在全周期全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食品药品全生命周期可以分为若干个环节,上一环节的末端往往是下一环节的源头。只有从源头尤其是总源头上严格把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扩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30. 农业时代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往往靠终端的产品检验,而工业时代中后期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主要靠全程的体系合规。犹如法学界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一样,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应当树立 “没有体系安全,就没有产品安全”“没有过程安全,就没有结果安全”的信条。

31. 自然生命周期是指食品药品在自然规律下所表现的生命周期。食品从最初的种植养殖到后来的加工制作,再到最后的使用消费,药品从产品上市到最后的使用,食品药品的自然生命周期是相对确定的。尊重食品药品的自然生命周期,就是尊重食品药品的自然属性,就是尊重人类的健康权益。商业生命周期是指食品药品在市场上进行商业流通的生命周期。在食品药品成为商品后,由于科技发展或者商业利润的驱动,食品药品的自然生命周期与商业生命周期之间往往分离,甚至形成一定的鸿沟。疯狂的商业利益往往使不法商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药品安全的防护网时刻面临着崩裂的可能。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就必须关注食品药品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利益链、风险链、责任链、监管链、治理链等,着力使各链条之间相关联、相匹配、相衔接,形成良好的闭环治理体系。

32. 食品药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安全是所有食品药品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但安全是食品药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公约数。突破安全底线,食品药品存续的基础就会动摇,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就可能荡然无存。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既是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也是维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利益,应当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努力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前提下,全力确保各方的价值追求。

33. 治理是对监管的突破性变革。一般认为,监管关系是上下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治理关系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作关系。如果说监管关系仅仅是纵向关系,而治理则是纵横交错的网状关系或者轮状关系。所以,治理不是对监管的全盘否定,而是对监管的辩证扬弃和升华。治理克服了监管的一元、单向、静态的局限,形成了多元、双向、动态的关系,即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从监管到治理,不是替换而是变革,不是否定而是成长,不是收缩而是拓展。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必须巩固监管的 “基本盘”,拓展治理的 “新空间”,形成共治的 “大格局”。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监管 “基本盘”越坚实,治理 “新空间”越广阔。

34. 经过持续的努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已经确立、社会共治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共治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建立、社会共治意识基本树立。同时,要清醒地看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需要从理念型共治向机制型共治转变,从权利型共治向义务型共治转变,从被动型共治向主动型共治转变。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35.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分类治理主要解决的是治理的策略与方式方法的问题。所谓分类,通常是指通过比较事物间的共同性或者相似性,把具有某些共同或者相似特征的事物归属于一个集合的逻辑方法。分类是认识事物和管理事物的重要方法。分类的目的在于科学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使复杂事物条理化、体系化和简约化,提高治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分类,可以将大量庞杂的事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和归类,建立起层次分明、结构清晰、逻辑一致的事物运行体系,发现事物的普遍共性与鲜明个性,帮助人们快速理解和掌握事物的总体特征和不同特点,从而实施目标性、针对性、靶向性更强的差异化、个性化管理。

36. 综合与具体,是认识事物的两种重要手段。将纷繁复杂的事物进行综合,形成一定价值、目标统领下的事物集合,可以有效提升事物的统摄力、包容力和延展力,更好地从全局上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而对每一事物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分类,则可以在把握事物共性的同时,更好地把握每一事物的特性,进一步增强治理的针对性、靶向性和有效性。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37.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分类治理,既要从食品药品安全的本质属性出发,把握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基本规律,也要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特殊属性上着力,揭示我国现阶段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特殊属性,这样既可以避免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粗放治理,又可以避免繁而杂之、细而扰之的烦琐治理。

38. 从哲学的角度看,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同时,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 事物是不存在的。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既要善于把握矛盾的普遍性,揭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普遍规律;同时,也要善于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独特性。从哲学的角度看,世间万事万物都统括在物质之下,而物质又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同一类物质具有相同的属性,而事物是否具有相同的属性,则往往取决于人们认识事物的高度、广度和深度。

39. 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治理解决的是治理人员的专业精神、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问题。深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人才。“领导工作要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把握新发展理念,不仅是政治性要求,而且是知识性、专业性要求。”权威源于专业,经验源于实践。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也要有很强的专业素养。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长期性、 繁重性、艰巨性,必须加快推进监管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40.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治理,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和造就大批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才,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才是创新的根基,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必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41. 全球食品药品安全竞争的核心就是监管人才的竞争。对于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领军人才等,要采取特殊措施,真正做到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要用伟大的事业吸引和留住一大批优秀人才,用良好的制度吸引和留住一大批优秀人才,用先进的文化吸引和留住一大批优秀人才。必须坚持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着力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集聚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上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让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42.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是指明确各相关主体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的责任,运用多种制度、机制和方式,实现食品药品全领域、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安全的治理。“责任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它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在所有价值 中处于最高的位置。”“人只因为承担责任才是自由的,这是生活的真谛。”责任是使命的制度安排,是对使命的忠诚、担当和坚守。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简言之,就是一种责任关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是围绕风险的全面防控和责任的全面落实展开设计的。如果说,风险的全面防控是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目标,责任的全面落实则是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要义。

43.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有效供给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责任共享理论、社会共治理念,分别从经济、科学、政治、社会的角度,阐释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规律。基于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需要,有必要深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研究,通过 “在所有价值中处于最高的位置”的责任的科学配置,激励与约束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肩扛使命,积极履责,担当作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

44. 21世纪以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一是责任治理思路更加清晰,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从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到 “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再到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责任治理的视野更加宽广、思路更加清晰。二是责任治理制度逐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确立了企业主责、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三大责任体系。三是责任治理机制逐步健全,多项推动责任落实的治理机制已建立并实施,如风险会商机制、风险交流机制、责任约谈机制、责任连带机制、责任落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45.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方面在监管实践中存在三大突出问题。一是责任配置有待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划分不够具体,食品经营环节和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职能划分不够清晰。二是责任履行有待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资源和力量较为薄弱,有的执法人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不强,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方面存在差距,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查控风险、有效破解难题的能力还存在不足。三是责任追究有待进一步科学化。有些责任的追究需要科学区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防止形成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事实连带。

46.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包括责任配置、责任履行、履责保障和责任追究等。责任配置的基本要求是科学、明晰;责任履行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到位;履责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充分、有力;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是理性、严格。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科学配置民事权利与义务。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不以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存在或者作为为前提。任何强化政府监管和深化社会共治的举措,都不免除或者减轻企业应尽的责任。应当按照权、责、能、效一致原则,科学配置行政监管权责。应当根据产品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类型及级别,合理配备监管职责、资源和力量,使权、责、能、效 相协调、相匹配、相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属于科学性、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监管,职责的履行需要有充足的资源作为保障。只有建立起强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才能有效保障公众的饮食用药权益。

47.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关系是由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复杂社会关系群。这里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也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一要充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民事法律手段往往具有适用范围广、参与主体多、运行成 本低、社会效果好的独特优势。民事法律手段的运用频度是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应当坚持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地位,最大限度地利用民事法律手段。二要积极创新行政法律手段。探索分级管理、责任约谈、信息公开、信用奖惩、考核评价等新型制度机制,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智 慧监管。三要严格把握刑事法律手段。任何刑事责任制度的设定,都必须充分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

48. 系统治理是以一定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将客观事物及其运动变化作为由诸多环节、诸多要素、诸多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从环节之间、要素之间、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认识和把握事物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综合的、全面的治理。系统治理是将治理对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充分考虑体系内各环节、各要素、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对治理对象进行全周期、全要素、全链条、全方位治理,而不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和解决问题。系统治理注重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引领,努力通过科学规划、持续优化,不断提升系统的整体效能,以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49. 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治理经历了早期萌芽阶段、近代发展阶段、现代形成阶段和当代深化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 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快速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治理将向各领域纵深发展。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实现高效能治理、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标准开放,必须坚持系统治理理念,加快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创新方式、提升能力、保障安全。

50. 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增强全局意识,深刻把握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全局与局部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全局是由若干局部组成的,没有局部就没有全局。全局的发展战略和生态会对局部的生存发展产生指导和约束作用,可为局部的发展提供方向和保障。同时,局部是全局的一部分,局部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全局的支持和保障,局部的变化也会对全局的发展产生影响。局部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也可能逐步扩大,进而影响全局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的条件和形势下,全局和局部的地位和影响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范围内为全局的问题,在更大的范围内则是局部的问题,同样,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局部问题,在更小的范围内则是全局问题。

51.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正确处理全局治理与局部治理的关系,必须坚持全局观、总体观、整体观、综合观、系统观,从全局出发、从整体出发、 从系统出发,坚持大时代观、大健康观、大风险观、大安全观、大质量观、大治 理观,系统思考和谋划食品药品安全的历史方位、基本方略、成就与经验、问题与原因、方向与措施,而绝不能只顾局部而忽视全局。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局部发展。全局的发展与安全是由多个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就不可能有全局的发展与安全。只有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全局的发展和安全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52. 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时代,内部与外部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内部的强大将有力吸引和支撑外部。目前,在食品药品系统治理中,无论是横向的通报制度运行,还是纵向的报告制度运行,都存在一定短板、弱项,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主体、程序、时限、效力和责任。应当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两项制度的每一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形成更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合力。

53.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坚持长期治理与短期治理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统筹谋划、逐梦前行。长期治理与短期治理是治理活动中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方面。长期治理往往着眼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期稳定的目标,而短期治理往往更侧重于解决当下急迫解决的突出问题。长期治理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持续努力,需要不断投入资源、完善政策并持续推进,而短期治理往往是在几年内完成的,能取得立竿见影或者显著的成效。长期治理往往需要进行系统规划和战略布局,需要多元参与与相互协同,而短期治理往往需要迅速决策并采取行动,治理的针对性、灵活性更强。长期治理与短期治 理两者相互补充,长期治理为短期治理指引方向,短期治理为长期治理奠定基础,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兼顾,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54.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安全。除了安全这一根本目标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还必须考虑效能目标,这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走科学发展的道路,高度重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采取最优的路径和最佳的方法,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为经济、更可持续的发展。高品质生活、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共同构成新时代系统的发展战略和战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走高效能治理的发展道路。

55.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选择直接影响监管体制和监管体系的设计,决定并掌控着监管道路的方向。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治理理念是影响治理效能的最根本、最广泛、最深刻的要素,其决定和影响着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和治理文化。治理理念是全部治理活动的 “魂”与 “道”。

56. 治理机制是影响治理效能的柔性要素。机制是驱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 “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的重要引擎,是增强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治理艺术、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动力。良好的监管机 制将激发出无穷无尽的 “源动力”“自动力”。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机制建设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实行多元监管体制时,更加需要机制来综合统筹、共筑合力;而实行单一监管体制时,则更加需要机制来汇聚力量、强化共治。

57. 多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对食品药品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药品从实验室到医院这条 “河流”的 “主航道”进行监管,强调上游、中游、下游之间的无缝衔接。实践证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仅仅对产品 “主航道”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时有一些 “支流”“暗渠”不断 向河里 “排污”,所以,有必要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生态,加快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实现从 “主航道”监管到 “全流域”治理的转变。

58. 治理方式是影响治理效能的突出要素。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方式创新。伴随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国际社会更加注重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方式的创新,努力实现从传统治理向 现代治理方式的转变。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全球化、信 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深度融合,正以前所未有的,甚至打破常规的力量,改变着人们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适应新时代、新阶段和新期待,必须以更积极、更主动、更开放、更高效的方式,加快推进治理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效能。

59. 治理模式是影响治理效能的倍增要素。治理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治理效能的影响是显著的。“模式间的竞争就是世界的历史。”治理模式 是指从治理实践中提炼出的最佳范式。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模式研究的是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治理模式应当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成熟性、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通过治理模式的探索,可以总结出治理的一般规律性,推动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种治理模式的创新,应当有利于实现从粗放治理到精细治理、从被动治理到能动治理、从烦琐治理到简约治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转变。

60.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创新要以提升治理能力为依托,以提升保障水平为目标。治理模式创新无论走多远,都不能忘记这一初心。目前,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上更为积极、更为丰富,行政监管模式创新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守正性与创新性、本地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基础上,未来一定会探索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并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为世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61. 食品药品安全能动治理理念,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与挑战的领域,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考验人类智慧和力量的治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崇高使命,决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最大限度地控制食品药品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驰而不息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驰而不息地满足人民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

62. 当前,有必要将 “能动治理理念”引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激励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者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更加担当、更加开放、更富成效的姿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国家、社会、公众、家庭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增强公众和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和信赖。

63. 当今世界,各种风险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变化。有专家指出:“在风险社会中,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二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今天,人类社会已从隐蔽性、复杂性、交叉性、叠加性、高发性、放大性、跨界性、关联性、流动性、渗透性、传导性、瞬变性、混合性等多个维度上认知和把握风险。从早期的 “风险高压期、矛盾凸显期”,到今日的 “战略承压期、高危风险期”,人类社会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刻,对风险的危害更加警觉,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更加高超。

64. 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时空的压缩与延伸使各类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是直面问题积极预防,还是敷衍塞责消极应对,这是考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试金石。驾驭风险的本领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本领,应对风险的能力应 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能力。

65. 预防为主是能动治理的核心要义。历史经验表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前的一分努力,胜过事后的十分救济。今天,几乎在与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领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已成为安全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管理策略与方法。

66. 食品药品安全是结果安全与过程安全的有机统一。结果安全是目标和目的,过程安全是条件和手段。传统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往往更加关注结果安全,突出终端产品的检验。现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往往强调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的统一,更加注重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国际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更多采用基 于风险的管理体系,检查的是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只检查最终产品。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理念是,只要生产过程出现瑕疵,就可以认定最终产品存在瑕疵;只要生产过程出现重大缺陷,就可以认定最终产品为不合格。

67. 过程安全是结果安全的先决条件。从哲学的角度看,程序正义在实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是人类从相对正义逼近绝对正义的重要保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过程安全是结果安全的先决条件,结果安全是过程安全的逻辑必然。生产经营过程如果不能持续合规,即使产品检验没有发现已知的风险,该产品也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不合格,这就是食品药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的最深刻的阐释。将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统一起来,并将过程体系化、程序化、制度化,这是现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大进步。

68. 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是以食品药品监管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与效率为目标,以监管工具、标准和方法创新为重点的一门新科学。食品药品监管科学聚焦前沿问题、彰显创新精神、呼唤跨界协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融合性。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的兴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快速变革的大时代直面问题和挑战,展现出勇于变革和创新的勇气和智慧。新制度、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的持续推出,彰显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融合创新、科学发展时代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的意志和决心。

69. 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是指相关主体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活动中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信息,满足各方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需要,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及多数食品,属于消费者难以自我判定产品质量的 “信赖品”。消费者 购买食品药品,需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信息之于现代监管,犹如货币之于经济、血液之于生命、阳光之于万物。阳光治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与透明度问题,彰显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自信和成熟。

70. 阳光是最强的成长剂。阳光给予温暖和光明。21世纪以来,为加快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国际社会普遍要求持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给予生命和希望。坚持信息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大的保护、是对违法者最大的惩罚、是对监管者最大的约束、是对社会舆论最大的引导、是对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

71. 法律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艺术。在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中有时会面临着公开与保密之间如何平衡的选择。公开与保密,不仅是对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的要求,也是对企业等其他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法治时代,无论是积极公开,还是严格保密,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有力运行。依法公开、严守秘密都是法定义务,两者立法目的不同,但两者并行不悖。只有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才能有序有力进行。只有规范信息公开,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72. 全社会应当共同打造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的生态系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特殊 “医生”和 “警察”,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信息既是交易的要素,也是交易的方式;既是交易的空间,也是交易的生态。全社会都应当善识信息、善待信息、善管信息、善治信息、善用信息,以建设的姿态和包容的心态,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

73.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时限、载体等进行公开,以保障信息公开的科学性、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目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已较为完备,而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则刚刚起步。信息的传播比产品的流通更为迅捷、复杂,影响更为深远、持久。应当将信息管理与产品管理摆在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位置,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

74. 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是指在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基于系统理论的指导,采用科学的方法,紧紧围绕治理核心目标,删繁就简、去芜存菁,努力使复杂问题体系化、条理化、精简化,达到改善工作生态、明晰工作路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的治理效果。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步伐的明显加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产业形态日益多样、治理能力日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简约治理解决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问题。

75. 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推进治理战略,在许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然而,在此条件下,国际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烦琐治理。受风险叠加、责任追究、体制多元、利益冲突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国际社会普遍出现了简单问题复杂化、特殊问题普遍化、具体问题抽象化的特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有必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推行简约治理,把握治理核心目标,抓住问题本质要义,努力实现大道至简,简约为美。

76. 最伟大的真理,最简单、最平凡、最朴实。简约治理绝不是简单治理,而是高层次、高境界、高水准的治理。只有对治理理念与制度了如指掌,对治理目标和方法烂熟于胸,才能实现真正的简约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体可以分为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的监管,每一时代监管的主题、核心、方法都有所不同。今天,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否 推行简约治理,绝不是监管者或者被监管者的一厢情愿。简约治理是一种具有统摄与驾驭能力的高端治理。只有在完善的治理体系下才有可能实现简约治理。无论是简了过程,还是约了方法,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永恒不变的是对责任的承诺和安全的保障。所有的治理高手都是长期派、创新派,同时也是孤独派、简约派。这就是 “大道至简”的精髓与要义。

77. 治理体系是治理的骨骼,治理流程是治理的筋脉。筋强才能骨健。没有完善的治理体系,就没有强大的治理能力。而没有顺畅的治理流程,也就没有高效的治理水平。如果说,完善体系属于外延式发展,那么,优化程序则属于内涵式成长。在加快完善治理体系的同时,应当加快优化治理流程,最大限度地提升治理效率。简约治理,简而不失其华,约而不掩其神,治而不忘其魂,理而不悖其要。简约治理是一种高超的治理、智慧的治理、深邃的治理、大气的治理。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体系的快速健全、能力的快速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定会大道直行,定会春华秋实。

78. 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敏锐性和适应性问题。“以书为御者,不尽于马之情;以古制今者,不达于事之变。”近年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针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僵化、刻板和教条,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将治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等有机结合起来,应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采取更具张力的灵活措施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变化,着力开拓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局面。

79. 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绝不是一种天马行空、随心所欲的治理,而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境界的治理。没有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规律、治理使命、治理理念的深刻认知,没有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治理生态、治理文化的科学把握,是不可能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需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决断力。培养和造就大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的迫切需要。

80, 安全绝不是一个静止、孤立、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关联和多变的状态。任何食品药品安全都存在着一个量的关系。这个量的关系,说到底,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可接受度、可承受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衡平治理,就是要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食品药品获益与风险的比例关系。两者关系的确定需要一个定量指标,这个定量指标就是标准,而标准是保持风险与获益衡平的最低要求。食品药品安全与风险的衡平,可以为数量的比例关系,也可为程度的比例关系。从 “可接受性”或者 “可接受度”的角度看,与其说是安全与风险的平衡,不如说是安全与风险的衡平。因为衡平更好地体现着均衡与灵活,彰显着公平与正义。

81. 法律是骨感的、抽象的,社会是丰满的、具体的。用骨感抽象的法律去剪裁丰满具体的社会,本身就是充满风险的一种挑战。然而,法律不是凝固的、 静止的,不是机械的、僵化的,法律是开放的、成长的,是鲜活的、灵动的。新时代的法律应当始终饱含着价值关怀、洋溢着人文精神、彰显着正义力量。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更为可贵的是一种艺术。法律不仅是一颗螺丝钉,更为可贵的是一个指南针。法律的制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修养,法律的执行彰显出执法者的素质。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者,在改革创新的伟大时代,一定会科学把握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真谛和精髓,努力积势、积极蓄势、智慧谋势,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将治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为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82. 审慎治理通常是指新生事物的成长与现行规则不尽一致时,基于治理使命与治理目标的考量,对体现事物发展规律和进步方向的新生事物的成长给予一定的宽松、宽容、宽厚政策的治理。法律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但即便是 “尽善尽美”的法律,其自公布之日起,也即与时代渐行渐远。期待在较短期限内建立起 “封闭完美的制度体系”,是一种浪漫主义思维。近十年来,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源泉、新动力 和新引擎。面对时代发展与新生事物,审慎治理不是囿于形式演绎的机械治理,而是基于科学精神的灵活治理,不是局限于上市前审评审批的局部治理,而是贯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治理。

83. 21世纪以来,面对公众不断提升的健康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高扬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旗帜。从 “保护公众健康”到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这绝不是监管使命的简单调整,而是监管使命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激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时,坚持科学与法治精神,积极而不懈怠,担当而不推诿,开放而不封闭,锐意进取,奋发作为,不断开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84.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使命的变革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变革,也许有人觉得无足轻重、无关宏旨。事实上,只有对自身使命有过深入骨髓的思考,才能对自身文化进行刻骨铭心的塑造。过去有人认为,“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促进公众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践行的社会责任。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公众对健康的需求,不会仅仅停留在 “底线”上,而是在不断地追求 “高线”。“保底线”和 “追高线”紧密相连,但两者的目标和要求有所不同。“保底线”是要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而 “追高线”则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健康产品更多、更快、更好、更省的需求,即达到更多的选择、更快的供给、更好的质量和更低的负担。今天,全社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殷切期待永无止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全社会的真诚回报永不停步。

85. 必须清醒地看到,“保底线”和 “追高线”两者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片面追逐更多、更快、更好、更省,就有可能危及安全底线。以 “多、 小、散、低”的食品药品产业,满足公众对健康产品 “多、快、好、省”的需求,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 “安全” 这条生命线,否则就会本末倒置、舍本逐末、偏离轨道、迷失方向。对 “保底线”和 “追高线”间的张力,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将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起来,切实做到科学定位、依法履职。疾病是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有病无药是健康领域的最大风险。必须坚持大安全观、大风险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加速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在与疾病的赛跑中,赢得时间、赢得未来、赢得胜利。

86. 如何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审慎治理是时代之问和创新之问。在药品安全领域能否实行审慎治理,各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药品领域推行审慎治理,更为复杂、更应谨慎、更需智慧。药品属于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产品进入市场是需要监管部门许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药品是不得 进入市场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于药品是否可以进入市场必须表明鲜明的态度,绝不能模棱两可。监管部门许可该药品进入市场,即表明该药品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是一件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极不容易的事情。只有医药产业的勃勃生机,才有监管事业的欣欣向荣,才有人民健康的蒸蒸日上。

87.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政府既是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方,也是食品药品安全的供给方。如果说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 “第一供给方”,政府则是食品药品安全的 “第二供给方”。目前,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寄予着无限的期待。随着幸福意识、健康意识、权利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无限性、绝对性、完美性需求,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接近目标、实现超越的巨大动力。

88.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与折射,破解食品药品安全难题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面对错综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既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也要有强烈的实践自觉性。智慧治理,不仅涉及技术创新,而且涉及理 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战略创新、文化创新等,涉及需求与供给、目标与道路、理念与制度、机制与方式、战略与文化、质量与效率、体系与能力、守正与创新等诸多重大关系。

89. 智慧治理理念与人本治理理念、风险治理理念、责任治理理念被并称为食品药品安全四大核心治理理念。如果说,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核心,智慧治理理念则是对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的智慧赋能,其使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在高度、深度、广度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升华。智慧治理理念要求在坚守治理使命的大前提下,运用灵活、巧妙、 睿智的方式方法,以前瞻性、创新性和突破性变革,有效破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难题。没有全局谋划,没有前瞻思考,没有本质认知,没有规律把握,就不可能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智慧治理。

90. 人类对于法律的认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 “法上法”,即理念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核心价值;二是 “法中法”,即规则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规范作用;三是 “法外法”,即社会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社会功能。当今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和科技时代的大舞台上展开的。法律以其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和稳定性,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是人类社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今天,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影响,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有了空前的飞跃。

91. 法治思维,是现代人的基本思维,体现了现代人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对集体意志的敬畏和对自身人格的爱护。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法律必须紧紧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法律必须为明天的成长做准备。自律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条件。自律比放纵更接近自由。对于企业来讲,没有自律,就没有自由;而抛弃自律,则丧失自由。只有高度的自律,才能有高度的自由。企业不 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在任何时代,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背离民众而发展。

92. 法律是公共幸福的制度安排。法律必须紧紧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新时代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理念、核心价值、制度体 系上坚守信仰,守正创新,与时俱进。

93. 法律必须为明天的成长做准备。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与时代渐行渐远,法律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张力。在当代,社会对立法的关注已不再仅仅是法律的 数量如何扩张,而是法律的品质如何升华,即法律体现着何种意志、代表着何种方向、追求着何种价值。法为天下之公器,变为天下之公理。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必须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国际视野、坚持立足国情、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追求理念现代、价值和谐、体系科学、制度完备、机制健全,使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始终澎湃时代气息。

94.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坚持法律至上,就是要以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在法律面前不搞特殊、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使 各项工作始终严格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95.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有效实施。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只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严格是执法的基 本要求,规范是执法的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治精神,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 “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同责不同事,同案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处罚与教育、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权责明确、执法程序完备、执法信息公开、执法高效便民。

96. 法的理念是自由。古希腊数学家、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指出:“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人。”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指出:“理性能使人自由”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但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立法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自由划定边界,让人们在自由的天地里自由地工作和生活。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力。在文明社会,相对的自由是 自由的真谛,绝对的自由是自由的终结。相对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现实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虚幻的自由、妄想的自由。

97. 权利是自由的法律界定。自律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条件。自律比放纵更接近自由。自律是成熟、强大与自信的表现。对于企业来讲,没有自律,就没有自由;而抛弃自律,则丧失自由。只有高度的自律,才能有高度的自由。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在任何时代,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背离民众而发展。企业是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其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直接关系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成败。

98. 法治思维通常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逻辑对事物和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法治方式,通常是指在法律思维的指引下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处理事物和问题的实践活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紧密相连、相互促进。法治思维属于思想认识范畴,法治方式属于实践活动范畴。法治思维内在决定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外化体现法治思维。

99.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全球治理主要解决的是治理格局与胸怀的问题。当今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人类的命运更加紧密相连。食品药品正在加 快全球流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重大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今天,我国已是全球食品药品的生产大国、消费大国,也是全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贡献者。

100. 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逐渐成为国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共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世界各国食品药品监管相互学习与借鉴,呈现一定的监管趋同的大趋势,全球化促使各国的监管政策逐步趋同,国家间强化监管协调与监管信赖,逐步成为国际共识。有的学者主张,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可以帮助各国家和地区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形成产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充满活力的药品市场。有的学者主张,监管趋 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可以减轻各国负担、扩大跨境影响,推动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目前的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仍被小心翼翼地定位在技术 规则或者技术评价上,随着全球化、 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将在广度、深度上进一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