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玩家擅自获取、披露内测游戏内容 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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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2:37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游戏测试玩家陈某擅自获取、披露未公开游戏角色等信息侵权一案。

  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是一家动漫文化科技公司,《崩坏:星穹铁道》是其推出的一款回合制冒险策略游戏,2023年4月26日正式上线,由米哈游的全资子公司米哈游海渊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海渊城)开发,由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影铁)负责运营。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上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获得了第三届中国游戏创新大赛最佳创新游戏大奖、第81届世界科幻大会最佳人气奖等诸多奖项。米哈游海渊城就该游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该游戏新版本上线之前,米哈游招募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与了游戏发行前的测试,参与的玩家对未公开的游戏内容签署了保密协议。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陈某先后8次前往游戏测试机房参与游戏测试。在参与测试期间,陈某未经允许,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进行了偷录、偷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其偷录的游戏测试内容。

  2024年3月22日,米哈游影铁以未公开的游戏角色设计可能遭到提前泄密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

  4月19日,米哈游影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米哈游影铁诉称,案涉未经许可披露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游戏画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偷录、偷摄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其以盗窃手段获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案涉内容,构成对自己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陈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米哈游海渊城授权米哈游影铁负责运营的是《崩坏:星穹铁道》游戏V1.0版本,不包括案涉版本游戏,也不包括案涉游戏角色、技能、画面等,米哈游影铁对案涉内容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案涉游戏角色在自己参与测试之前已经公开,其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均系适格诉讼主体,原告主张的案涉内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判决后,被告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游戏“剧透”是游戏行业痼疾,该行为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业内人士对其深恶痛绝。但对类似本案这种游戏玩家对游戏内测版本未公开角色相关内容的泄密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在司法领域还相对空白。究其原因,首先,游戏角色泄密不同于游戏软件源代码泄密,后者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途径予以规制;其次,司法实践中曾探索以侵犯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制游戏角色泄密行为,但如果只是偷拍而没有泄露、没有传播,则不落入该规制范围,且这种规制方式不能很好地揭示游戏泄密行为的实质危害;最后,未公开的游戏角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也不在法律规定所列举的具体经营信息范围之列,用商业秘密来予以保护也没有先例。

  本案中,法院探索用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游戏的未公开角色,并据此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之后又通过判决将这一裁判观点固定下来。判决在像一般商业秘密案件审查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的基础上,特别对游戏未公开角色的实际形象和技能效果等信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加以论述,明确这类信息符合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具有纳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据此认定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基于被告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判决进一步确立了一个裁判观点,即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拿之来用”的效果有所不同,本案所涉及的游戏泄密情形,当事人所要保护的不只是其主张的游戏角色内容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这种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来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因为泄密行为伤害的本质是这种经营模式和竞争优势,所以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公开了,但被告作为公开前参加内测的玩家,仍不得披露其所掌握的测试游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