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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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2 1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4年5月1日、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秘密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学习落实新修订保密法制度规定,本公众号对保密工作相关内容进行系列讲解,以不断提升基层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固保密工作基层“底板”,切实筑牢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人民防线。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篇

国家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对于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销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同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一旦泄露,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秘密mmjidi.com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三.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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