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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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3 09:34

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更好地提供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应急管理政府信息,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分为法律法规标准、应急管理部公报、计划规划、统计数据、财务信息、政府采购、事故查处、提案建议办理、征求意见、政策解读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等重要类别。

此外,依据发文单位,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如下:

(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  应急管理部;

(四)  其他。

依据公文种类,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如下:

(一)  部令;

(二)  通报;

(三)  公告;

(四)  通知;

(五)  函;

(六)  意见;

(七)  其他。

依据职责权限,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如下:

(一) 人事;

(二) 教育训练;

(三) 风险监测和综合救灾;

(四)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

(五) 火灾防治管理;

(六) 防汛抗旱;

(七)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

(八)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九)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监管;

(十)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

(十一) 救灾和物资保障;

(十二) 政策法规;

(十三) 规划财务;

(十四) 调查评估和统计;

(十五) 科技和信息化;

(十六) 消防救援;

(十七) 相关其他。

二、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对政府信息分类中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所形成的信息公开目录在网上实时更新。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由索引号、发文单位、公文种类、主题分类、发文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标题、效力等项目组成。

下列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属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本机关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布,并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公开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需填写《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

四、主动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查询获得所需信息,也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部属政务新媒体查获相关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包括:

1.邮寄申请: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填写《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后,通过信函方式(请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寄至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请在信封醒目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在线提交申请。点击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后,点击左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申请》即可。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应急管理部,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申请答复

应急管理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和使用应急管理部提供的信息,应急管理部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应急管理部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根据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急管理部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

为了您尽快获得所需信息,建议您在申请前,查询您所需的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凡自行领取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应急管理部领取,如受委托代人领取,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友情提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等。

六、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联系电话:010-89296501(只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受理举报、投诉、信访等)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4(信封醒目位置请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联系电话:010-89296501(只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受理举报、投诉、信访等)

传   真:010-8393319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4

(二)行政复议机构

联系电话:010-839338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