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气象法】气象探测资料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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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20:50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八条  基本探测气象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气象探测资料保密的原则。

  气象探测资料除了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用途外,在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使用价值。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体现国家的主权原则,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资料的保密问题。因此,除了可以公开发布的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外,特殊地区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气象台站所获得气象探测资料是具有一定机密性的,有些探测资料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也是需要强调保密的,具体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提出的气象探测资料的保密范围是除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需要保密的气象资料;对于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等有关问题,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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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概述

  运用各种探测手段,对大气物理过程和现象进行系统的观察和测定称为气象探测。它为天气预报、气候分析和预测、气象服务以及气象科学研究提供情报、资料,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在古代人们通过观察和实践,对大气现象及其变化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随着技术的进步、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大气现象及其变化的物理过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大气运动规律的认识也逐步深化,并有可能根据已有的认识和掌握的规律来预报未来的天气变化。实践证明,气象探测技术的每一重大改进,都促进了气象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发展气象事业,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气象探测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气象法》中把“气象探测”作为重点规范内容自然是非常必要的。

  气象探测大体可分为下述几类:

  1.地面气象观测,在地面进行各种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的观测,这是最基本的常规观测。

  2.高空气象探测,测量地面以上30公里高空以下的空气压力、温度、湿度和风等基本气象要素。

  3.天气雷达探测,主要目的是监测200公里或更大范围内降水天气,特别是监测台风、暴雨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

  4.气象卫星探测,是利用气象卫星从太空向下对地球大气进行探测。

  5.太阳辐射观测,包括对太阳直接辐射、散射辐射、总辐射以及辐射平衡所进行的测量和连续自动记录。

  6.农业气象观测,包括对气象要素和农业生物要素的观测,是一种为农业服务的专业气象观测。

  7.特种气象观测,主要是对大气成分,如CO2等温室气体浓度、酸雨以及边界层大气物理条件的观测。

  气象探测正朝着建立以地面常规观测为基础,气象卫星为骨干的全球综合探测系统的方向发展。

  气象探测资料要求具有比较性(即观测工作的统一性,仪器设备和技术规范的统一性)、代表性(即观测结果能反映大气真实、自然的状况)、准确性(即观测结果能具有相当的精确程度,避免各种误差)。为了获得有“三性”的气象探测资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有性能良好的仪器设备;二是有符合技术要求的长期稳定的观测场地;三是有技术素质高的观测人员;四是有科学的观测技术规范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目前,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或者个人,涉及许多部门,如何保证气象探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规范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使用,充分发挥探测资料的作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章正是从加强气象工作的基础,保障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来设置法律规范的。

  《第三章》主要规范内容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必须进行气象探测,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职责;强调了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并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规定在我国管辖的领域内海上钻井平台、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规定了气象探测资料保密的原则。还明确了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行为,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规定。

 

(责任编辑: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