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由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资
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而来。
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01820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1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
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1 年 2 月 2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
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降低 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取
消 D 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设置,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调整可转债
及可交债的投资比例,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改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
律文件。本基金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8
号)注册。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
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
各项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
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
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
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
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
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
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资管睿
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间
开放日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基金合同生
效后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基金合同生
效后 C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 类基金份额只
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场推广、销售以及本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
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 D 类基金
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
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件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
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联系人:任安佳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张良勇 先生
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总监级);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任招商致远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总监;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
部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
(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2014年6月至2021年4月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一部
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联席总经
理;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管
理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6月至2008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
心分析师。
张先生分别于1995年7月、2002年6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专业工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2)易卫东 先生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招商资管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产
品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监;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
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部电脑部主任;1996
年 9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华中
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3)张兴 先生
风险官;2024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24年2月至今,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3年9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2021年4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总监;2024
年5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9月至2024年1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监;2013年1月至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2000年5月至2002年3月,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南路营业部投资顾问;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任港澳证券深
圳营业部经理;1997年9月至1998年4月,任职于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张先生199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金融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复旦
大学(在职攻读),获硕士学位。
(4)杜凯 先生
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兼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综合部总经理;
监(主持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机
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渠道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9年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
理;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深圳中心总经理;
部负责人、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1993年12月至2005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
杜先生2007年7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攻读)。
(5)马小利 先生
办公室总经理;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兼财务总监;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7
月至2014年6月,兼任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4月至2014
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09年3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综合室财务经理、核算部经理、综合室副主任;
年3月至2002年10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财务部主任;1999年
马先生分别于1994年7月、2010年1月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
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6)欧阳辉 先生
长,2013年3月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杰出院长讲席教授;2010年12月至2013年2
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8年10月至
兄弟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高级副总裁;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历任杜克大学
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助理教授;1998年8月至2001年7月任北卡大学教堂山分校
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1993年11月至1994年7月任香港科技大学物理化学助理
教授。
欧阳先生分别于1990年7月、1998年7月获得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专业博士学
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
(7)王树勋 先生
融系系主任和讲席教授;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保险与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银行与金融系教授;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瑞士日内瓦协
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研究主管;2004年8月至2013年7月任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鲁滨
逊商学院副教授、终身讲席教授;1997年9月至2004年7月任法国再保险公司精算
师和研究主管1994年7月至1997年8月任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终身助理教授;1993
年8月至1994年6月任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助理教授。
王先生于1991年6月获得加拿大萨斯克彻温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博士学位。
(8)孟雪 女士
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女士于2011年7月获得北京林业大学外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学
位。
(1)廖雯婷 女士
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廖女士分别于2006年6月、2017年6月获得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学专业理学学
士、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吴颖 女士
管合规法律事务负责人岗;2015年9月至2024年6月任招商资管法律合规岗;2015
年7月至2015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运营部法律合规岗;2013年6月
至2015年7月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岗;2011年7月至
吴女士分别于2008年7月、2011年7月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
位、华中科技大学英语专业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
(1)易卫东 先生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招商资管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产
品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监;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
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部电脑部主任;1996
年 9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华中
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2)李权胜 先生
月任银华基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任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分析师。
李先生分别于1998年7月、2001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生物化学专业理学学士、
理学硕士学位。
(3)张亚非 女士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部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
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部部门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2年9月至2017年11月
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主办;2009年10月至2012年8
月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任北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山东中地进出口有
限公司贸易职员。
张女士分别于2000年7月、2005年7月获得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4)宗鹏 先生
任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任招商期货有
限公司渠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期货筹
备组主管、市场部主管、IB业务部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管
理总部总监;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职员;2003
年7月至2006年3月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职员;2002年11月至2003
年6月任亚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代表处证券事务代表;2002年9月至2002年10
月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00年3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1994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南昌市南昌县
支行计划科科员。
宗先生分别于1994年7月、2006年4月获得南昌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5)肖凌 女士
商资管总经理助理;2003年11月至2017年12月历任招商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
岗、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招商证券笋岗路营业部
客户服务岗;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任深圳市建设银行储蓄会计。
肖女士于1995年7月获得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
于2004年6月获得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6)任晓伟 女士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20年5月,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调查
一处主任科员、调查一处副处级调研员、调查二处副处长;2008年7月至2014年2
月,任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主任科员;2004年1月至2008年6月,任内蒙检察
院(检察官学院)副主任科员。
任女士分别于2003年6月、2014年1月、2018年3月获得内蒙古大学法学学士
学位、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理学硕士学位。
(7)徐勇 先生
年9月至2024年12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2006年11月
入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20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2000年7月至2006年10月于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新
药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徐先生分别于2000年7月、2012年12月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天津
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姚彦如,香港中文大学硕士,2023年4月加入招商资管,现任公募投资部基
金经理。历任长城基金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建信理财多元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2023年12月04日至今,任招商资管
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经理。2024年03月18日至今,任招商资
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4年12月30日起变更为招商
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郑少亮先生,于2021年02月02日至2024年03月17日期间,曾管理招商资管睿
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保证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严谨、高效、有序地运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实现投资的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设立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权益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公募固定收益投资专业委员会(以
下统称“专业委员会”)。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总经理室下设的公募投资的专
业管理、集体审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公募投资管理的重大事宜。专业委员
会为投委会下设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投资事项。投委会
主席为总经理易卫东先生,副主席为副总经理李权胜先生,委员为首席风险官肖
凌女士、基金经理李传真先生、基金经理郑少亮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确保公司全体员工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有效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责
任;
(6)确保各项业务、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保护公司声誉。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公募基
金(含转公募运作的大集合产品)资产、资管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及依据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审议通过的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活动所制定
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二个层面是规范公司各部门落实管理职能并开展经营活动的
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
为贯彻公司治理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
定的对公司某项管理或某项业务具有规范、指导作用的经营管理一般规章制度。
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方面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投资研究方面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并
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基金备选库制度,研究人员根据投资基金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不断完善研究质量评价体系,提高研究水平。基金投
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
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
系。
(3)交易方面
公司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完成;建立
了交易监测和交易反馈机制相关的安全设施,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核对后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方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机制、凭证机制、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
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合规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合规负责人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
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
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
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
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
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
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
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
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4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51 家
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
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
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
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
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
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
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
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
产规模超 9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3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
行榜”中排名第 20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
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
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中信银
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
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
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
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
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4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67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4.99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本基金的直销。直销相关事
宜以基金管理人开展前披露的信息为准。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郭锐
传真:0755—82960494
电话:0755-83082111
(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定代表人:王?
客服电话:95188-8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周瀚林
经办会计师:洪锐明、周瀚林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起(含)至相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
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 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
回,不开放申购。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类别;D 类基金
份额不开放申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D 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D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
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开放赎回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连续计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
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
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一
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要
求。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不收取申购费 不开放申购
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1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
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
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赎回时不收
取赎回费。
注: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
续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持有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
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之日起连续计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5%,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5%)=99,502.4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50 =98,032.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 元,可得到 98,032.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若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持有期限大于 3 个月,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8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108,000.00 (元)
即: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
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
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严控风险、稳健增值
的目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种债券类品种以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同时,基
金管理人会在分析宏观经济、政府经济政策变化及证券市场趋势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保持债券组合低波动性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参与市场所
提供的投资机会,以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更高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分析中长期经济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预测
未来一段时间内利率可能的走向,以此来决定组合久期的长短。预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组合久期,以获得因债券价格上涨而带来的资本利得;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
组合久期,以降低或规避债券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不
同期限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并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进行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长、中、短期债
券间的配置比例。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间的相对
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债券,随着本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
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可转债与可交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的价值可分拆为一个纯企业债与一个转股期权价值之和。纯债券部分
的价值是指把可转债作为普通债券,持有转债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
该部分价值可根据市场企业债收益率曲线确定相应的收益率确定。而转股价值是
指可转债持有者拥有在可转债到期日前把债券转换成股票所能获得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
转债投资组合。在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
组合的稳定收益的同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提高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在资产配置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趋势的判断,
对投资组合中可转债债性和股性的配置比例进行分配。在可转债的选择方面,基
金管理人将着重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筛选出有较好盈利能力和
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投资,在锁定下行风险的同时获得股价上升带来的收
益。
可交债与可转债券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债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
与可转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债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
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
价值分析和可交债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的策略参与信用债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公司内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通过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
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
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 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
证券,下同),其中投资 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
资 AAA 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
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调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
比例安排限制。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
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
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满足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要求。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
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
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
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本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以预提税费
或者其他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应缴的税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进行份
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100%
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9 位。
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本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营业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
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
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等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宏观环境和
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加强固定收益类产品和对宏观环境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
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
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
券相关的风险;(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
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
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
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的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
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
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及其他需要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设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
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6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
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相应方于2个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收到对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三)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八)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
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四)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一)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二)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二)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一)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五)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
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港澳台立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可以在T+2日通过
本基金销售机构查询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官网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供
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基金产品及服务咨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网
(https://amc.cmschina.com/),或拨打电话95565。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
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
电话详询。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法律文件具体内容、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
的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联系,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电子邮箱:zszgkhfw@cmschina.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