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你的私生活法律这样保障!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02 16:08

全国唯一女性主流大报。女人的知己,秘密基地男人的朋友。

专家认为,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何防止个人的隐私信息泄露,已经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话题。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近日在贵阳采访时看到,贵阳市区“刷脸支付”地铁已正式投入使用,“刷脸”支付的整个过程仅需20秒,大大方便了顾客,而且这套“刷脸”系统的前端摄像头不存储用户图片信息,双目活检防范冒名顶替;人像数据和业务数据分离存储,图片使用数字签名和图片水印进行加密,这些黑科技的加持,为的是避免人脸注册信息数据泄露给用户带来损失和不安全。

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给民事主体隐私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看起来毫无关联的一个数据,就能解密你的私密生活。民法典的颁布,对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秘密mmjidi.com成为保障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等重要人格权的立法基础。”

01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充实了其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

刘瑞爽表示,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出来的一项人格权,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在于,对于个体而言,无隐私无自由、无隐私无平等、无隐私亦无爱,尊重他人的隐私实际上就是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尊重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人类从最早的用树叶、茅草遮身挡体到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岁月。直至1890年,隐私概念才正式提出。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首次将隐私定义为: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不得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刘瑞爽认为,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02

构筑保护个人信息“防火墙”

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当骚扰电话频频响起、手机应用程序在悄悄收集个人信息、宾馆中藏匿着微型摄像头、“AI换脸”后用于不法勾当时,公众是否还能拥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与共享变得非常容易,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充隐私的内涵,同时新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刘瑞爽认为,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个具有纲领性的“明确”同意原则,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自然人)的权利——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还谈到了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所谓“明确”同意原则,比如说医院里在处理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时,医院作为信息处理者,如果没经患者本人同意,不能把原本用于诊疗的病历拿去做科学研究。例如,如果患者同意做某类研究,比如做糖尿病研究,医院就不能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用于做精神分裂症的研究。处理其个人信息前征得患者的明确同意,体现了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尊重。

总之,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保证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存储安全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一个立法进步。

03

呼唤《个人信息保护法》

让个体告别信息“裸”奔时代

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如何才能让这些法律原则、规则落地?刘瑞爽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下一步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快出台。对于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如何结合数字时代的新特点,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设计,都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应有之意。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2020年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刘瑞爽表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促进数据的有序高效流动,对于消除一方面个人信息滥用、一方面信息孤岛形成的乱象,对于不断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改革开放,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