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信息发布前,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工作、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局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保密办(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局网站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事务中心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的核校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存档工作。
第三章 保密审查要求
第五条 禁止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包含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号、家庭住址、社保账号、健康状况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六)与中央、省、市党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七)制作、复制、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八)虚假信息;
(九)商业广告或盈利性商业活动的信息;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上网的信息。
第六条 局网站信息公开前必须由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局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报送的信息
1.非涉密信息。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省林业大数据平台发起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报送至局保密办审定后,由事务中心按照审核意见处理信息。
2.涉密情况不明的信息。通过涉密电脑或纸质载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如确定为可公开的信息,按照非涉密信息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3.转载的信息。严格管控转载信息,原则上只采集中国政府网、国家林草局政府网、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各级政府网站,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新华网)、中国绿色时报、湖南日报(新湖南)等主流媒体公开的信息。如需转载,按照非涉密信息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4.保密审查程序完成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统一由事务中心存档备查。
(二)局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信息采集单位自行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向事务中心报备存档。
第八条 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报送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严格执行保密审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础上,对局网站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实行分类处理。
(一)出现非法言论、热点敏感问题时,采编人员应立即向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直接删除等应急处理措施,再按程序进行书面报告,并时刻密切关注信息内容,对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及处理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
(二)发现信息内容被恶意篡改或有黑客攻击时,采编人员应第一时间与局网站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协调,保护现场,科学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向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实时跟进处理进度,保障好网站安全稳定运行。情节严重的,事务中心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追溯来源,必要时协调公安部门及上级机关处理。
(三)发现使用的计算机感染病毒时,应立即对相关设备进行网络隔离,迅速启用反病毒软件进行杀毒处理,做好数据备份存档。同时,对其他计算机进行全面病毒扫描和清查工作。出现无法查杀的病毒,采编人员应协同技术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林业大数据平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