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秘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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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10:19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已迫在眉睫。人民法院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部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其必然要求。“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对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日益高涨的关注,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司法公开热潮正在全国法院掀起,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大、形式和手段越来越多。随着司法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给法院的保密工作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出现了法院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和重公开、轻保密的不良倾向,使法院的保密工作形势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保密的关系是当前做好人民法院保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司法公开对保密工作形势带来的挑战

  (一)司法公开对干警保密观念带来的挑战。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干警的保密观念发生变化,部分干警对司法公开和保密工作二者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将法院保密与司法公开工作对立起来,担心强化保密工作会影响法院公开审判,从而形成重公开轻保密的不良倾向。一是“保密无用”论,有的认为既然要求司法公开,就不用保密,从而忽视保密工作。二是“无密可保”论,有的干警不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对司法公开和审判秘密的范围界定不清,认识模糊,甚至混为一谈,认为没有什么秘密可保。三是“有密难保”论,有的干警认为审判工作涉密环节多、事项多,对保密丧失信心,放弃主观努力。凡此种种错误认识,都对法院保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二)公开主体对保密工作带来的挑战。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与其它国家机关保密工作主体有一定的差异性。一是涉密环节多。法院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庭(局)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等环节较多,都存在着泄密的可能性。二是涉密事项多。主要表现在: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和数字;法院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正在审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等等。三是涉密时间长。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往往办理时间长达一年半载,涉密时间比较长。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公开主体越来越广泛,公开效率越来越高,往往导致公开主体与保密主体发生冲突,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不清,公开的尺度很难把握。再加上有时为了维稳的需要,往往以牺牲保密工作为代价,向当事人公开不该公开的内容或暂时不宜公开而提前公开。 

  (三)公开形式和手段对保密工作带来的挑战。当前为保证司法公开的效率和效果,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手段越来越多,如利用法院网站、庭审视频直播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案件公开查询系统等,随着现代通讯、计算机网络及电子工具在司法公开中的广泛运用,大量秘密和信息存储的方式发生变化,使保密的难度明显增大,泄密渠道明显增多,泄密的隐患增多,泄密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同时窃密者利用现代技术非法窃取涉密信息行为更具隐蔽性,给保密防范带来困难。

  二、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和保密工作的对策

  (一)厘清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消除错误思想认识。公开审判制度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了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开审判的相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可见法官在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履行明理释法等职责时,亦应以审判工作秘密的相关规定为限,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以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从而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保守审判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审判秘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且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我国保密法也明确将审判秘密纳入保密法的范畴,泄露审判秘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审判公开是指在不伤害国家的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伤害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特殊范畴的前提下的公开,其目的是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因此,公开审判的力度越大,保守审判秘密的特殊性作用更加凸显,这充分说明保密工作与审判公开是相互依存,互不矛盾,和谐统一的。

  (二)进一步完善定密规则,准确界定司法公开和审判秘密范围,把握司法公开尺度。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审判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法院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因而思想松弛,可能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法院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做好密级的划分、调整和确定工作。使干警了解关于审判秘密的定级规则,分清哪些能公布,哪些须保密。比如在案件宣判前,法官的意见、合议庭的评议情况、审委会的讨论内容等,都属于涉及审判秘密的内容,应当注意保密;而审判活动中,承办人信息、审判流程等都属于应当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因此,要在审判活动中,注意分清涉密内容与非涉密内容,严把涉密关,处理好“公开、透明办案”与“保守审判机密”的关系。  

  (三)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工作责任。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机制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法院内部的统计、档案、机要等保密人员的管理,明确涉密人员的工作职责、职权范围、责任追究等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同时,要完善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申报、审查制度,明确制约措施,防止涉密人员离岗后发生泄密事件。二是要健全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要抓好因特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完善网络站点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等制度,控制源头,确保法院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不上网扩散。三是要健全完善审判工作保密制度。审判环节是法院保密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中心环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不得公开进行审判的,应当予以保密。此外,笔者认为,应结合各个审判环节,具体抓好相关环节的保密工作。如:受理属于保密范围的案件时,应同时部署保密工作,办案人必须明确该如何做好此案的保密;合议庭讨论案件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要汇报办案中保密措施和效果;检查案件质量时,要同时检查保密工作是否落实到实处,有无泄密漏洞;对业务庭指导工作时,也要指导保密工作。四是严格保密责任追究。将法院保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对各部门实行动态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将保密工作考核与落实法院工作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贯彻落实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扬,对落实不力或在保密工作上出问题的部门要予以查究,如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技术防护,提高保密工作实效。一是加强通信秘密管理,在治“漏”上下功夫。如涉密文件、资料传输不得使用明传。邮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卷宗必须登记并经机关机要部门传递。二是加强办公计算机保密管理,在治“松”上下功夫。办公计算机的自动化网络与社会公众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凡属绝密信息一律不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对涉密计算机的数量、配置、使用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一一登记在册,建立信息档案,跟踪管理,确保不泄密。三是加强涉密内部资料保密管理,在治“乱”上下功夫。对内部刊物、简报、表格、图片等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其密级,整理归档,分类管理,凡需借阅、复印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上网信息发布前须经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并经院领导同意审批后,才能统一由技术部门的计算机专职管理人员或网页管理员发送,从而保证上网信息依法、真实、保密。 

  综上所述,在执行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和审判保密的相关规定时,应该首先对此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实际工作,分析出其薄弱环节与具体表现,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而后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从整体和个体的不同角度来开展工作,以最终形成整体的合力,构筑好预防体系,既保证司法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又有效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