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认定涉及机械设备类的技术信息是否公开?
记载秘点的设备、部件为标准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属于公知信息
阅读提示:前期文章中,李营营律师曾提到,对权利人而言,在提起诉讼之初将哪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直接关系着案件胜诉与否,对原告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公知信息的裁判规则不熟悉,误将原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将面临败诉的结果。本期,李营营律师结合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与您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
裁判要旨:记载秘点的设备、部件为标准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属于公知信息。
案情简介:
1、2021年1月29日,原告四川易尚天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天交公司”)易起诉被告绵阳市金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义达公司”)、韩小锦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由成都中院立案受理。
2、原告易尚天交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涉案技术信息系“摩擦式软启动节能安全联轴器”图纸所载明的技术方案,包括结构、尺寸、参数、零部件的连接方式,原告提供了自己制作的9份图纸作为证据。
3、两被告辩称,原告易尚天交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案涉技术系常规的电机辅助设备,该设备的基本结构被文献公开,相应尺寸、数量、零部件的连接方式可以观察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
4、2021年5月21日,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原告易尚天交公司提交的秘点载体不具有真实性,秘点系公知信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易尚天交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5、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易尚天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易尚天交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信息。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一)原告易尚天交公司无法证明图纸真实性
本案中,易尚天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8份图纸及1张表格,作为其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载体,易尚天交公司提交的图纸和视频资料未经公证,系其单方制作,不能据此证明其享有与该证据展示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易尚天交公司无法证明技术信息未被公开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易尚天交公司欲主张上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具有非公知性。易尚天交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图纸1中所载明的结构已在文献中公开,且由该图纸记载可见,钢球和圆柱销均标注为标件。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钢球重量及相关部件的尺寸、结构、材料及连接方式等,均存在于其生产的产品之中,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故原审法院认定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四川易尚天交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金义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易尚天交公司的败诉值得大家警惕。本案或许本来是件可以胜诉的案件,原告易尚天交公司很可能是真正拥有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却因为起诉前证据准备不足、对于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知识理解不准确,才“将一手好牌打的稀烂”。原本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也因为这场失败的诉讼被法律不予保护,不仅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还会让原告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分析原告易尚天交公司败诉的原因,可以总结归纳出商业秘密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及律师必须小心的2个“雷区”:
第一个“雷区”:秘点载体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公证效力,被法院认定技术信息不能成立。很多案件中,原告缺乏保密意识,保密制度不完善,因此,秘点载体多以比较“自然”的形式存在,例如:多存在在员工电脑中、项目资料的文件夹中。在起诉的时候,提交给法院秘点载体多为自行绘制的图纸、自行绘制的表格,并没有记载绘制/制作时间,原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行绘制的图纸、自行绘制的表格真实性。即使图纸、表格上记载了绘制时间,但多为电脑打印,或者手写,也无法提交原始载体来证明其真实性。结果就是,法院认定原告基于上述图纸来确定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不能成立。
第二个“雷区”:经验不足,错将公知信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例如,在本案中,从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技术方案来看,摩擦式软启动节能安全联轴器系常规的电机辅助设备,该设备的基本结构在公开文献中有所公开,相应尺寸、数量、零部件的连接方式,所述领域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对产品观察或者简单拆卸直接获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技术信息属于公知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由于原告未能在诉前精准识别到哪些信息属于公知信息,错将公知信息作为非公知信息保护,从而导致败诉风险,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